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叶某某与杨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叶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鹤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元贵,廊坊市安次区码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霸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倩,河北天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叶某某诉被告杨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天津尚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叶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0元,减半收取计73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彭德涛

书记员: 徐鹏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