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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胜诉王某某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叶某胜
王树江(湖北举烛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原告叶某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
委托代理人王树江,湖北举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


原告叶某胜诉被告王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因原告叶某胜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2015年7月7日,本院向原告叶某胜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和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通知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2900元,逾期视为自动撤诉。原告叶某胜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减交、免交,应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  、第四款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原告叶某胜的起诉按撤诉处理。

原告叶某胜诉被告王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因原告叶某胜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2015年7月7日,本院向原告叶某胜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和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通知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2900元,逾期视为自动撤诉。原告叶某胜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减交、免交,应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  、第四款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原告叶某胜的起诉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陈文泉

书记员:尤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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