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大卫,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燕奎,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周雯,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叶某某与被告付某某、周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原告叶某某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叶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付某某、周雯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6,175元,减半收取计3,087.50元,公告费260元,均由原告叶某某负担。
审判员:高贵荣
书记员:宋东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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