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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湖北钟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叶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钟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钟某市莫愁大道55号。法定代表人:张铁雄,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守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该行职员,住钟某市。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尚友,湖北祥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审被告:湖北承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钟某市郢中镇承天大道东路52号。法定代表人:孙启学,执行董事。原审被告:孙启学,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钟某市。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叶某于2018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管辖异议的上诉请求。
上诉人叶某因与被上诉人湖北钟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湖北承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孙启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钟某市人民法院(2018)鄂0881民初12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叶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叶某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熊俊华
审判员  万 玲
审判员  李 欢

书记员: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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