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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与上海韵达货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叶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耀祖,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新新,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韵达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聂腾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群,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铱洋,女。
  原告叶某与被告上海韵达货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2019年3月12日,原告叶某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叶某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289元,减半收取计644.50元,由原告叶某负担(已付)。

审判员:周  华

书记员:唐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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