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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某诉黄长新、丁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车商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叶某某
李海军(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
黄长新
赵海涛(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
丁某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车商营销服务部
葛兴民

原告叶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海军,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黄长新。
委托代理人赵海涛,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丁某某。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车商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1号。
负责人陈秋生,该服务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葛兴民,该公司法务部职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某诉被告黄长新、丁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车商营销服务部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某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叶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后收取150元由原告叶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叶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后收取150元由原告叶某某负担。

审判长:刘玉定
审判员:王毅群
审判员:谢义斌

书记员:姜晓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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