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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某与黄冈市香格里拉餐饮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叶某某,男,台湾人,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台湾省台北市。(B)。
委托代理人吴锡坚,男,台湾人,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台湾省新北市。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代签法律文书等。
委托代理人陈景,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签收法律文书,代为调解、和解,代为立案、起诉、开庭、变更诉讼请求等。
被告黄冈市香格里拉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黄州大道26号。
法定代表人张绍元,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易军,湖北齐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某与被告黄冈市香格里拉餐饮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叶某某于2012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叶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52元减半收取926元,由原告叶某某负担。

审判长 杨静
审判员 倪志勇
人民陪审员 熊春梅

书记员: 刘延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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