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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某与麻城市五月天皇家音乐会所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叶某某,男,台湾人,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台湾省台北市。(B)。
委托代理人吴锡坚,男,台湾人,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台湾省新北市。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代签法律文书等。
委托代理人陈景,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签收法律文书,代为调解、和解,代为立案、起诉、开庭、变更诉讼请求等。
被告麻城市五月天皇家音乐会所,经营场所:麻城市金桥大道。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某与被告麻城市五月天皇家音乐会所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某于2012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叶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28元减半收取764元,由原告叶某某负担。

审判长 杨静
审判员 倪志勇
人民陪审员 雷生跃

书记员: 刘延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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