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台湾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景,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鄂州市格某某休闲会所,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沿江大道裕江花苑大门临街面。经营者:彭剑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原告叶某某与被告鄂州市格某某休闲会所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立案。叶某某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叶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叶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收取为25.00元,由原告叶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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