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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某与鄂州市名人城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鄂州市名人城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滨湖路分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叶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台湾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景,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鄂州市名人城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沙窝乡。法定代表人:朱俐。被告:鄂州市名人城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滨湖路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古城路百子畈村二组世纪商城商业用房A、B座二层。负责人:朱俐。

原告叶某某与被告鄂州市名人城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鄂州市名人城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滨湖路分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叶某某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叶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叶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为25.00元,由原告叶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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