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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某与鄂州市乡音村歌厅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叶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住台湾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景,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鄂州市乡音村歌厅,住所地鄂州市武昌大道235-238号。
经营者:刘建霞,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鄂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根深,鄂州市西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叶某某与被告鄂州市乡音村歌厅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立案。叶某某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叶某某以其与鄂州市乡音村歌厅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叶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为25.00元,由原告叶某某负担。

审判长 湛少鹏
审判员 廖春花
审判员 柯君

书记员: 尹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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