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哲君,上海君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天一,上海君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孔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叶某某与被告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叶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90万元并支付自2017年9月17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事实及理由:被告于2017年8月17日向原告借款90万元,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交付借款,并约定于2017年9月16日归还。但被告未能按约还款,故诉至法院,要求解决。
审理中,被告认为被诈骗,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并被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审理中,经本院查实,被告孔某某已向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报案,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已立案侦查,故本案标的涉嫌刑事案件,不属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案件审理范围,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叶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金宇杰
书记员:芮银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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