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苗族,住宣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发明,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吴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侗族,住宣恩县。
原告叶某某诉被告吴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叶某某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叶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90元,减半收取3195元,由原告叶某某承担。
审判员 苏学斌
书记员:李璞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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