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祥树,湖北胜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徐某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5日,原、被告因债务纠纷发生肢体冲突,被告致原告轻微伤及财产损失,原告伤后在罗田县万密斋医院门诊就医。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由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财产损失共计2960元;2、由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叶某诉被告徐某有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聂长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原告叶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祥树,被告徐某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叶某在本次纠纷中身体受到伤害,由徐某有于2018年3月30日前一次性赔偿医疗费、财产损失共计1500元,其余部分由叶某自行承担;二、本次调解为一次性了结,双方当事人不再通过任何途径主张任何权利。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叶某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聂长明
书记员:赵梦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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