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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与周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叶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湖北省罗田县,现住湖北省罗田县。委托代理人廖祥树,湖北胜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周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湖北省罗田县,现住湖北省罗田县,

原告叶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借款3200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18日,被告周某向原告叶某借款43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经催讨,被告周某分别于2016年10月14日和11月27日偿还借款300元和800元,仍下欠借款32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周某均以种种理由拒不偿还,故现诉请如上。原告叶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原告叶某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周某户籍证明复印件、被告周某于2016年6月18日向原告叶某出具的4300元借条复印件各一份。被告周某未到庭对上述证据进行质证。合议庭经评议,认为上述证据均客观、真实、合法,能够证明原告叶某与被告周某的身份以及被告周某向原告叶某借款4300元并已偿还1100元下欠3200元的事实,故本院对原告叶某提交的上述证据依法予以认定和采信。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8日,被告周某向原告叶某借款43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约定一周后还款。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叶某催讨,被告周某分别于2016年10月14日和11月27日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原告叶某偿还借款300元和800元,仍下欠借款3200元。后原告叶某多次向被告周某催讨该借款,被告周某均以种种理由拖欠未还。现原告叶某诉请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周某偿还借款32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叶某诉被告周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余宏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聂长明、人民陪审员王金华参加的合议庭,于2018年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廖祥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周某向原告叶某借款有其出具的借条为证,双方借款关系真实合法有效。被告周某虽已向原告叶某偿还1100元,但仍下欠3200元未还。现原告叶某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周某偿还下欠借款32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其诉讼请求合理合法依法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周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叶某借款32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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