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鄂州市人,住鄂州市华容区,
委托代理人:叶国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鄂州市人,住鄂州市华容区,系原告之侄,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黄煜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鄂州市人,住鄂州市鄂城区,
委托代理人:胡俊,湖北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某诉被告黄煜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010元,减半收取3005元,由原告叶某某负担。
审判员 熊莉
书记员: 黄显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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