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告):史骁雄,男,199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成,北京市泰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北京字节跳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B-0035房间。
法定代表人:张一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壮壮,男,该公司法务。
上诉人史骁雄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字节跳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字节跳动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478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因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和理由,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史骁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1.史骁雄无需向字节跳动公司返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59 693.09元;2.史骁雄无需向字节跳动公司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291 667.3元。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史骁雄“存在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入职与字节跳动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公司的行为”一节,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1.一审法院认定北京壹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壹泽公司)与字节跳动公司存在竞争关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史骁雄与字节跳动公司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中列明,与字节跳动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单位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腾讯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一审法院仅以壹泽公司与深圳腾讯公司、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北京公司)存在密切关联为由,认定壹泽公司与字节跳动公司存在竞争关系,随意扩大解释和联系,该认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有违协议当事人的约定。2.一审判决认定史骁雄“存在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入职与字节跳动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公司的行为”,证据不足,举证责任分配错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字节跳动公司应当就史骁雄入职壹泽公司负有举证责任。现实中,自然人通过其他公司缴纳社保的情况也非常普遍,一审法院仅根据缴纳社保、以及“出入腾讯集团旗下公司的办公地点”、史骁雄未提交足够证据证明自己观点等理由,认定史骁雄入职壹泽公司,证据明显不足,且举证责任分配错误。二、即便不考虑史骁雄是否入职与字节跳动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一审判决关于违约金的认定亦属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错误。1.史骁雄在劳动仲裁阶段未披露其入职壹泽公司,而选择在一审阶段予以披露,是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而为,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史骁雄存在较大主观恶意与事实不符。史骁雄在劳动仲裁阶段依照仲裁庭的要求,披露社会保险代缴主体,陈述史骁雄社会保险费系由壹泽公司委托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智公司)缴纳,履行了基本的举证义务,一审法院对此不予评判,直接认定史骁雄恶意,没有事实依据,证据不足。2.一审法院支持字节跳动公司3 倍赔偿的主张没有任何法律依据。首先,字节跳动公司在《竞业限制协议》中设定竞业限制补偿金额3 倍的赔偿金属格式合同条款,史骁雄并无协商的机会也未得到必要的提醒,该条款不是双方合意的产物,不应作为确定违约金数额的依据。其次,即便不考虑合同条款的效力问题,以及是否存在违约行为的争议。根据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的30% 即视为过高;其他法律法规均无明确支持用人单位3 倍赔偿的条款,字节跳动公司无论在劳动仲裁阶段还是一审阶段,均没有对其具体损失举证,无法证明其损失金额,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在字节跳动公司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损失存在的情形下,一审判决书径直裁判称“经审查,本院认为双方对违约金数额的约定并不存在过高的现象,”无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字节跳动公司辩称,该公司与史骁雄关于竞业限制的约定合法有效,史骁雄严重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离职后入职与字节跳动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壹泽公司,且壹泽公司与深圳腾讯公司、腾讯北京公司存在密切关联关系。一审法院认定史骁雄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及入职壹泽公司,事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字节跳动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史骁雄向字节跳动公司返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59 693.09元;2.史骁雄向字节跳动公司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291 667.3元;3.本案诉讼费由史骁雄承担。
史骁雄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其无需向字节跳动公司支付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150 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字节跳动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史骁雄原系字节跳动公司员工,于2017年1月9日入职,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7年1月9日至2018年1月8日的书面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将劳动合同期限延续至2021年1月8日。史骁雄的岗位为产品经理,入职当日,史骁雄与字节跳动公司订立了《保密、知识产权、商誉和不竞争协议》(以下简称《不竞争协议》)。在该协议的不竞争条款中,双方约定,除非事先得到字节跳动公司的批准,在劳动合同期内和劳动合同终止或期满后2年内,员工不会以任何理由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身份从事、参与或协助他人参与、受雇于与公司业务有竞争关系的任何业务或活动等;如果字节跳动公司希望员工在劳动合同终止后依然遵守该条款,公司会向史骁雄发放《竞业限制开始通知书》,竞业限制义务根据该通知书约定履行等;如公司确认史骁雄无竞业限制的必要,则无需另行书面通知史骁雄等。2018年4月18日,史骁雄因个人原因从字节跳动公司离职。离职前一日,双方签署了《竞业限制协议》,其中约定,史骁雄在离职后12个月(即2018年4月19日至2019年4月18日)内负有竞业限制义务(与公司有业务竞争关系的单位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附件1所列明的单位),字节跳动公司将按照史骁雄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即8101.87元(税前)按月向其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如史骁雄违反该协议约定,字节跳动公司将停止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并有权要求其纠正违约行为,史骁雄一次性向字节跳动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本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总额的3倍等。该《竞业限制协议》附件1中列明的有业务竞争关系的单位中包含腾讯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或单位等。字节跳动公司向史骁雄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至2018年11月30日,字节跳动公司向史骁雄共计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59 693.09元。
字节跳动公司主张史骁雄离职后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入职与其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腾讯”集团旗下公司,从事竞争业务活动。且史骁雄从2018年5月离职后,一直由壹泽公司为其缴纳社保和个税,该公司为“腾讯”公司的关联公司。因此史骁雄违反了竞业协议的约定,给其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应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并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约定的违约金。为此字节跳动公司提交如下证据:
1.史骁雄与字节跳动公司人力部门员工张某的通话录音及文字整理稿,内容显示有如下对话:“张某:因为您离职的时候签过竞业协议,所以想了解下您现在的近况。想问一下,您现在是在哪家公司工作啊?……史骁雄:现在在家,没有工作。……张某:那现在能透露下您现在在哪个城市么?史骁雄:在山西太原”。
2.电子邮件及警告函,内容为深圳腾讯公司于2019年2月28日向字节跳动公司发送的邮件及附件,其中落款内容显示深圳腾讯公司的联系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6号中国技术交易大厦5层。
3.照片及视频,内容显示史骁雄进入中国技术交易大厦,大厦内显示有腾讯公司标识。
4.EMS快递单底联、(2019)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0680号公证书,内容显示订单编号为XXX号的快递单显示收件人为史骁雄,手机号为XXX,地址为XXX;投递结果为:他人收。
5.(2019)京东方内民证字第00060号公证书,内容显示登录前程无忧网站,字节跳动公司经营业务范围包括今日头条、抖音、西瓜视频等,且在招聘从事今日头条、抖音、西瓜视频等业务的工作岗位。
6.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发明专利说明书及专利证书,显示字节跳动公司拥有今日头条软件、今日头条用户定向投放系统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以及新闻列表刷新的方法及装置、基于社交平台的数据挖掘方法及装置的发明专利。
7.史骁雄工作交接记录,内容显示史骁雄的工作项目包括数据相关、微头条内容审核、大V挖掘及认证等。
8.(2018)京东方内民证字第14043号公证书,内容主要为腾讯集团组织架构及关联关系。其中显示:(1)深圳腾讯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软、硬件的设计、技术开发、销售(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及限制项目);数据库及计算机网络服务;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不含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并按许可证B2-20090028号文办);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并按许可证粤B2-20090059号文办);从事广告业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进行广告经营审批等级的,另行办理审批登记后方可经营);网络游戏出版运营(凭有效的新出网证(粤)字010号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经营);货物及技术进出口。”(2)腾讯北京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并提供相关的技术服务和信息服务;经营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外各类广告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3)进入地址为XXX的网页并点击下方合作洽谈链接,该页面公司机构显示有:“腾讯北京分公司:银科大厦:地址:XXX;希格玛大厦:地址:XXX。”(4)登录新浪微博,微博名称为“天天快报”“腾讯新闻”“购车通APP”页面左侧“V微博认证”一栏均显示有腾讯北京公司名称。
9.(2019)京东方内民证字第00058号公证书,内容主要为腾讯集团运营天天快报、腾讯新闻等业务。其中显示登录三星应用商店,进入相应页面后,搜索天天快报、腾讯新闻、今日头条、西瓜视频等APP下载并安装后,其页面显示其界面均包括新闻资讯、视频、小视频等业务模块。
10.(2019)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8238号公证书,内容主要关于壹泽公司与腾讯集团的旗下公司的关系。其中显示:(1)壹泽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计算机技术培训;技术推广;软件开发。股东为林芝永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芝永直公司)。”(2)林芝永直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开发、销售;经济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国内贸易;投资兴办实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股东为林芝永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芝永信公司);监事为谢某。(3)林芝永信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开发、销售;经济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股东为吴某、彭某、马某1、梁某;监事为谢某。(4)北京英克必成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不含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股东为深圳腾讯公司;监事为谢某。(5)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是:电子商务、电子支付、支付结算和清算系统的技术开发;计算机技术服务,计算机软、硬件的设计、技术开发、销售;数据库及计算机网络服务;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从事广告业务。许可经营项目是: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业务、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股东为深圳市世纪凯旋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腾讯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均为马某2;监事为刘某、周某、谢某。(6)广州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软件服务;软件测试服务;软件批发;软件开发;游戏软件设计制作”;股东为腾讯数码(深圳)有限公司;监事为谢某。(7)腾讯数码(深圳)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是计算机软硬件的开发;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并提供相关的技术服务。”(8)北京永航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软件技术推广服务;软件开发;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股东为厉某、姚某、毛某、孙某、腾讯数码(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均为吕某;董事为葛某、李某、马某1、毛某。(9)烟台帝思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山东省内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不包括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医疗器械和电子公告服务),网络技术开发、咨询、转让,计算机软、硬件开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股东为深圳市世纪凯旋科技有限公司;监事为彭某。(10)杭州腾讯魔乐软件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服务:计算机软硬件、网络技术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成果转让,设计、制作、代理国内广告;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股东为北京市掌中星天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监事为彭某。(11)北京市掌中星天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经营电信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经营电信业务、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股东为深圳市世纪凯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XXX。(12)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是:从事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计算机技术服务及信息服务;计算机硬件的研发、批发;玩具设计开发;玩具的批发与零售(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的批发与零售(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服务;电子产品设计服务;游戏游艺设备销售。(特许经营除外;以上项目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股东为中霸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董事长均为马某2。(13)腾讯数码(天津)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从事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计算机技术服务及信息服务;提供相关的技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股东为天宏中国有限公司。
11.(201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49460号公证书,证明经实地调查,壹泽公司的注册地实际为腾讯北京公司的办公地,壹泽公司与腾讯北京公司存在关联关系。该证据记载,字节跳动公司的代理人陈某前往XXX希格玛大厦,在上述场所周边、一楼大堂、四层等地点进行拍摄和拍照,其中该场所一层铭牌显示:“希格玛大厦公司名录……1层-6层 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该场所4层玻璃门标注有“Tencent 腾讯”字样;玻璃门后背景墙亦显示有“Tencent 腾讯”字样;经询问希格玛大厦工作人员“这四楼都是腾讯的吧?”及“401也是腾讯的吧?”,工作人员均作出肯定回答。
12.录音及文字整理材料,证明壹泽公司的注册地实际为腾讯北京公司的办公地,壹泽公司与腾讯北京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13.京劳人仲字【2019】第215号案庭审笔录,内容显示:仲裁员询问:“被申请人离职后有入职其他公司吗?离职后居住在哪里?”史骁雄当庭陈述“没有入职就业,不清楚社保缴费情况,有时候在北京,有时在山西老家。”
14.史骁雄在仲裁阶段提交的《关于几份证据的补充说明》,内容显示,史骁雄在文中称:“本人的社保在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有限公司缴纳。”
15.(2019)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9184号公证书,内容显示:中智公司官网内容显示中智公司的电话联系方式为:XXX、XXX、XXX。
16.(2019)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9100号公证书,内容显示:字节跳动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公证处拨打中智公司电话后,询问其工作人员:“您好,我这边是一个个体工作者,就是我现在在家待业,想跟您咨询一下,我这种情况可以委托咱们中智公司帮我代缴社保吗?”中智公司:“我们这做不了个人业务,不好意思。”字节跳动公司:“哦,我们中智公司不接受劳动者个人的社保代缴业务,那我这里想代缴社保该怎么办呢?”中智公司:“这个我也不太清楚,我们这只对公不对个人,所以你这种情况我建议你再问问其他人吧。”
史骁雄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发明专利说明书及专利证书、(2019)京东方内民证字第00060号公证书不予质证,且知晓不予质证的法律后果,对其余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反驳称是史骁雄进入中国技术交易大厦的某些区域可能是访客或者路过。其作为代理人在仲裁开庭时确实不知道史骁雄本人的社保缴纳情况,庭后向仲裁庭进行了说明。且史骁雄有权选择社保的代缴机构,未在与字节跳动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单位工作。史骁雄离职后一年内没有工作,通过壹泽公司委托中智公司交纳了社保,由壹泽公司缴纳了个税,但不是壹泽公司的员工。为此史骁雄向法庭提交了史骁雄社保缴费记录,内容显示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期间,由中智公司为史骁雄缴纳了社保。字节跳动公司对社保缴费记录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反驳称中智公司并不办理个人的社保缴费事宜。
字节跳动公司以要求史骁雄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以及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为由向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2019年7月2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京劳人仲字【2019】第215号仲裁裁决:一、史骁雄向字节跳动公司返还竞业限制违约金150 000元;二、驳回字节跳动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均于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字节跳动公司起诉在先。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一审法院认定如下:第一,“腾讯”公司与字节跳动公司是否存在竞争关系?1.根据字节跳动公司提供的(2019)京东方内民证字第00058号公证书显示,“天天快报”“腾讯新闻”、APP均由腾讯北京公司或深圳腾讯公司负责开发;且上述APP与字节跳动公司开发的“今日头条”“西瓜视频”APP在界面设计和操作方面存在相似性,在内容信息和功能版块设置方面亦存在重合性;2.(2018)京东方内民证字第14043号公证书显示,字节跳动公司与深圳腾讯公司、腾讯北京公司的经营范围亦存在重合之情形;法院采纳字节跳动公司的主张,认定字节跳动公司与深圳腾讯公司、腾讯北京公司均系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企业。
第二,壹泽公司与深圳腾讯公司或腾讯北京公司是否属于关联公司?与字节跳动公司是否存在竞争关系?
就壹泽公司与深圳腾讯公司或腾讯北京公司是否属于关联公司一节,法院认为,第一,根据字节跳动公司提供的公证书中记载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网中载明的工商登记信息,可以证实深圳腾讯公司及其子公司北京英克必成科技有限公司、腾讯北京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广州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数码(天津)有限公司之间均存在关联关系,均属“腾讯”旗下企业;第二,根据字节跳动公司提供的公证书中记载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网中载明的工商登记情况,吴某、彭某、马某1、梁某投资设立林芝永信公司,林芝永信公司投资设立林芝永直公司,林芝永直公司投资设立壹泽公司的事实,可以证实林芝永直公司、林芝永信公司、吴某、彭某、马某1、梁某均可对壹泽公司进行控制或间接控制;而上述人员中,彭某、马某1、梁某均同时在深圳腾讯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担任董事、监事,且林芝永直公司、林芝永信公司的监事谢某亦同时在与深圳腾讯公司具有关联关系的多家公司担任监事;进而法院认定,壹泽公司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虽尚不足以构成公司法上所称关联关系,但二者存在密切关联;第三,根据字节跳动公司提供的(2019)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2083号公证书、(2019)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2152号公证书、(201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49460号公证书,可以证实壹泽公司的注册地与腾讯北京公司的办公地址相同,以腾讯北京公司作为收货地址发送快递,史骁雄作为壹泽公司的员工亦可以取得快递,故壹泽公司与腾讯北京公司亦存在密切关联。其次,就壹泽公司与字节跳动公司是否存在竞争关系、是否属于竞业限制范围一节,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壹泽公司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腾讯北京公司均存在密切关联;且壹泽公司与字节跳动公司的经营范围存在较大范围的重合;而在双方签署的《竞业限制协议》中,字节跳动公司亦明确列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均属与字节跳动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单位。综上,法院认定,壹泽公司与字节跳动公司存在竞争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史骁雄是否存在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以及是否应就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向字节跳动公司支付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违约金?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是否过高?就此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史骁雄因与字节跳动公司实际签署了《竞业限制协议》,就竞业限制的具体内容以及期限作出了明确约定,且字节跳动公司按照约定标准向史骁雄实际支付了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据此史骁雄应按照协议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虽然史骁雄不认可其入职与字节跳动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壹泽公司或腾讯集团旗下的其他公司,但其社保和个税均显示由壹泽公司缴纳,虽其主张为通过中智公司缴纳社保,但未就其委托行为提供证据证明,且未提供证据就其出入腾讯集团旗下公司的办公地址以及在该地收取邮件的行为作出合理解释。鉴于前文所述壹泽公司与腾讯集团旗下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且与字节跳动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相关事实,史骁雄应承担相应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字节跳动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据此法院确认史骁雄存在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入职与字节跳动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公司的行为,应当就此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并向字节跳动公司支付违约金。
《竞业限制协议》中所约定的竞业限制违约金的数额是否合理一节,法院经审查认为,第一,史骁雄明知与字节跳动公司有竞业限制约定的情况,其自字节跳动公司离职后入职新的单位,应当履行适当的注意义务,在《竞业限制协议》已经明确列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均属与字节跳动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单位的情况下,其进出场所标识体现“腾讯”字样的办公场所且由与字节跳动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壹泽公司为其缴纳社保和个税,未尽到相应注意义务;第二,根据《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史骁雄负有定期向字节跳动公司提供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证明之义务,但史骁雄从未依约向字节跳动公司提供相关证明,明显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第三,仲裁审理阶段,史骁雄当庭陈述其自字节跳动公司离职后一直在家待业,但字节跳动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史骁雄出入腾讯集团旗下公司的办公场所,且由与腾讯集团旗下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壹泽公司为其缴纳社保和个税,对此史骁雄未提供证据进行合理解释。鉴此,史骁雄的上述行为,不仅未尽注意义务、严重违反了与字节跳动公司之间的《竞业限制协议》约定,且主观恶意较大,前文所述字节跳动公司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或腾讯北京公司存在竞争关系,其行为势必给字节跳动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在一审庭审中史骁雄提出竞业限制违约金数额过高的抗辩意见,经审查,法院认为双方对违约金数额的约定并不存在过高的现象,因此史骁雄应按照《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支付字节跳动公司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291 667.3元,并向字节跳动公司返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59 693.09元。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史骁雄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字节跳动公司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59 693.09元;二、史骁雄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字节跳动公司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291 667.3元;三、驳回史骁雄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史骁雄是否存在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行为,是否应当向字节跳动公司支付违约金一节。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史骁雄与字节跳动公司签署了《竞业限制协议》,该协议依法成立,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史骁雄竞业限制的范围为与字节跳动公司有业务竞争关系的单位,并约定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附件1(包含“腾讯”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或单位)中列明的单位。字节跳动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壹泽公司与深圳腾讯公司、腾讯北京公司均存在密切关联,且壹泽公司与字节跳动公司的经营范围存在较大范围的重合,故本院认定壹泽公司与“腾讯”公司虽尚不足以构成公司法上所称关联关系,但二者存在密切关联,壹泽公司属于《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与字节跳动公司有业务竞争关系的单位。现字节跳动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涉诉期间史骁雄多次进入壹泽公司办公地点所在的中国技术交易大厦,向该地址投递史骁雄为收件人的邮件亦能被签收,根据日常经验法则可以判断该地址为史骁雄相对固定的常用地址,史骁雄主张其前往该地址系访客或路过,但未能举证加以证明,该理由不具有合理性。加之,史骁雄认可壹泽公司委托其他公司为其代缴社会保险费,鉴于社会保险费应当由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缴纳,现史骁雄虽主张该缴费行为系依其委托而非基于劳动关系,但其亦未就存在委托事实、由其个人承担费用等进行证明,该理由亦不具有事实依据。综上,现有证据可以证明涉诉期间史骁雄在壹泽公司的办公地点工作,其存在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为与字节跳动公司有业务竞争关系的单位服务的行为,应当依约向字节跳动公司支付违约金。
关于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是否过高一节。首先,《竞业限制协议》关于违约金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无效情形,且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证明该违约金数额过分高于字节跳动公司因史骁雄违约而遭受的损失。一审法院根据注意义务、过错程度等因素,认定双方对违约金数额的约定不存在过高的情形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史骁雄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史骁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 官 助 理 余志燕 书 记 员 宋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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