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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某某、范梓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贾永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定州市。被申请人:史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石家庄市桥东区义堂路国瑞园*号楼*单元****室。被申请人:范梓涵,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东区义堂路国瑞园*号楼*单元****室。法定代理人:史某某(系被申请人范梓涵母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石家庄市桥东区义堂路国瑞园*号楼*单元****室。被申请人:范子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东区义堂路国瑞园*号楼*单元****室。法定代理人:史某某(系被申请人范子奇母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石家庄市桥东区义堂路国瑞园*号楼*单元****室。被申请人:范振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石家庄市行唐县安香乡北协神村。被申请人:周爱民,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石家庄市行唐县安香乡北协神村。五被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喜军,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史某某、范梓涵、范子奇、范振海、周爱民与解除保全申请人贾永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9日作出(2018)冀0627财保29号民事裁定,将被申请人贾永丰所驾驶的冀A×××××重型货车予以查封。解除保全申请人贾永丰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贾永丰与五被申请人已经调解解决,并已履行完毕,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贾永丰所驾驶的冀A×××××重型货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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