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史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xxx住河北省石某某市长安区平安北大街19号22栋2单元802。
委托代理人:刘玉峰,河北众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石某某市裕华区育才街170号中悦大厦2单元2021层。
负责人:李崇辉,公司总经理。
史某某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史某某于2018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史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
审判员 张璐璐
书记员: 尹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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