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史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凯,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单小平,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兆龙,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史某因与被上诉人单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2017)鄂0203民初17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史某于2018年3月20日与单小平在案外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史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史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史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何秀星
审判员 卢丽华
审判员 戴俊英
书记员:严彬彬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