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史某某与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史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哈尔滨铁路局三间房站货运检查员,住齐齐哈尔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政文,黑龙江京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玉歧,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哈尔滨铁路局三间房站货运检查员,现住齐齐哈尔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丽,黑龙江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史某某与被告沈玉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政文、被告沈玉歧的委托代理人张晓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史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70000元及利息10000元人民币,合计8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增加请求利息支付到借款本金给付之日。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2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当时口头约定月息2分,于2016年4月24日归还。借款后,被告只给付了2015年4月24日至2016年4月24日期间的利息。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被告于2016年7月7日偿还了30000元,尚欠7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史某某与被告沈玉歧系同事关系。2015年4月24日,沈玉歧向史某某借款人民币100000元,约定于2016年4月24日归还。沈玉歧于2015年5月25日始,到2016年3月25日止,每月固定给付史某某2000元,共给付11个月,合计22000元。2016年7月7日,沈玉歧给付史某某本金30000元。史某某与沈玉歧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庭审中,史某某与沈玉歧双方对是否约定利息持有异议。沈玉歧抗辩借据上未约定利息,给付史某某22000元系借款本金,而非利息。史某某则认为借款时口头约定利息,沈玉歧给付的22000元是利息,而非本金。史某某与沈玉歧的电话录音中,史某某多次提到约定月利2分的内容,而沈玉歧并未否认,而是希望再缓缓,等房子卖了还款。庭审中,史某某明确利息请求,自2016年3月25日起至2016年7月7日止,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分计算4个月利息,共计8000元;2016年7月7日之后的利息,以本金7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分计算每月1400元,到本金还清之日止。上述事实,有借据、录音光盘和录音整理资料、邮政储蓄账户交易明细、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
诉讼中,根据史某某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冻结了沈玉歧在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齐齐哈尔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冻结期限一年;同时,查封史某某名下的坐落在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光明小区20号楼04单元05层03号房屋(房权证齐字第S200728576号)的房籍,查封期限一年。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是否约定利息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原、被告双方对借贷事实及已给付本金30000元的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沈玉歧称每月给付2000元系借款本金,但从本案证据来看,借款未到还款日期,沈玉歧却从借款后第一个月始,按月偿还本金,不符合借款常理,且其未提供证据证实系按月偿还本金。同时,电话录音中史某某多次提到月利2分的内容,而沈玉歧并未否认。终上,电话录音及打款明细的内容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口头约定利息的事实,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沈玉歧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史某某主张偿还尚欠本金70000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其主张利息的期限及金额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调整;其主张按月利率2分计算利息,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沈玉歧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尚欠原告史某某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25日起至2016年7月7日止,按月利率2分计算;2016年7月7日之后的利息,以本金7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分计算到本金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保全费820元,由被告沈玉歧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 超

书记员:曹姗姗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