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史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委托代理人:魏红霞,河北刘文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城县鑫源保温建材有限公司,地址:大城县留各庄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5741503131N。法定代表人:刘聪,系该公司执行董事。第三人:刘聪,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第三人:刘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某与被告大城县鑫源保温建材有限公司,第三人刘聪、刘帅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原告史某某负担。
审判员 马方伟
书记员:郭建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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