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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某某与大城县鑫源保温建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史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委托代理人:魏红霞,河北刘文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城县鑫源保温建材有限公司,地址:大城县留各庄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5741503131N。法定代表人:刘聪,系该公司执行董事。第三人:刘聪,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第三人:刘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某与被告大城县鑫源保温建材有限公司,第三人刘聪、刘帅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原告史某某负担。

审判员  马方伟

书记员:郭建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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