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某某
许文敏(河北高碑店安泰法律服务所)
史某某
武力(河北高碑店兴华法律服务所)
孙国腾(河北高碑店兴华法律服务所)
史金英
赵见路(河北达胜律师事务所)
原告史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
委托代理人许文敏,高碑店市安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史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
委托代理人武力、孙国腾,高碑店市兴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史金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
委托代理人赵见路,河北达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某与被告史某某、第三人史金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某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袁军鹏
书记员:王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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