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史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县。
委托代理人:袁月龙,河北弘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亚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黄骅支公司。
负责人孙镇,职务经理。
被告:邯郸市华某运输有限公司武安伯某分公司。
负责人陈川军,职务经理。
被告:万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庆发,职务董事长。
被告:高会民,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郸山区。
被告:杨建民,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
原告史某某与被告亚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黄骅支公司、邯郸市华某运输有限公司武安伯某分公司、万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高会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受理后,被告邯郸市华某运输有限公司武安伯某分公司请求追加实际车主杨建民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原告史某某已就赔偿事项与被告亚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黄骅支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亚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黄骅支公司同意赔付原告各项损失费用共计1600元,现原告史某某于2016年11月17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所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史某某已就赔偿事项与被告亚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黄骅支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史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凤娇
书记员:宋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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