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史进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宣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敬彪(系史进军哥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张某某市宣化区。
被告:河北省张某某宣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某某市宣化区宣府大街9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0061679715C。
法定代表人:王云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仲慧,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金茂,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史进军与被告河北省张某某宣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史进军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史进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2820元,减半收取1410元,由史进军负担。
审判员 谭海珍
书记员:李博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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