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史西城,男,汉族,住嘉荫县朝阳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关亚珍,嘉荫县朝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黑龙江凯玛特超市有限公司嘉荫分公司,驻嘉荫县朝阳镇。法定代表人:XX,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隋富,黑龙江兴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西城诉被告黑龙江凯玛特超市有限公司嘉荫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史西城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史西城在本案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西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6元,减半收取628元由原告史西城自行负担。
审判长 颜士华
审判员 周晓玲
审判员 杨 杰
书记员:程伊娜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