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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莉莉与湖北省思乐牧业集团有限公司、徐齐新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史莉莉,女,生于1988年10月20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个体工商户,住建始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何选彬,湖北清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省思乐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叶挺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徐庆斌,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徐齐新,男,生于1979年9月5日,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个体工商户,现住恩施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莉莉诉被告湖北省思乐牧业集团有限公司、徐齐新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而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史莉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史莉莉负担。

审判员  黄泽勇

书记员:刘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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