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史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慧,河北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国市。
原告史某某与被告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8日立案,原告史某某于2018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史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史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 凯
书记员:何晓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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