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史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枝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军,湖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华,湖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红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荆门市东宝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小红,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荆门市东宝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春红,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荆门市东宝区。三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晓峰,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史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陈红某、陈小红、陈春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18)鄂0802民初4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夫妻均应参加诉讼。一审中夫妻一方未参加诉讼,二审经调解亦未达成一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18)鄂0802民初46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史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2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董菁菁
审判员 罗艳红
审判员 刘永清
书记员:陈锦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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