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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某某与明某某人民医院、付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付某某,现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委托代理人范海涛,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史某某,现住明某某。
委托代理人曾立明,现住明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明某某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暴福生,职务院长。
委托代理人帅秀海,黑龙江海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付某某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明某某人民法院(2015)明民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范海涛,被上诉人史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曾立明,被上诉人明某某人民医院的委托代理人帅秀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且遗漏应当加诉讼的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明某某人民法院(2015)明民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明某某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张 敏 代理审判员  付振铎 代理审判员  杜雪红

书记员:张霖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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