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史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慧娜,上海莫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学义,上海莫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史某某与被告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原告史某某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史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史某某已预交),免予收取。
审判员:张莉婷
书记员:黄朱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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