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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某某与人保财险唐某分公司、人保财险新华道服务部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史某某
王淑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市路北支公司新华道营销服务部
苏妍妍(河北陈建仲律师事务所)

原告:史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淑红,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唐某分公司),地址:唐某市新华西道60号。
代表人不详。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市路北支公司新华道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新华道服务部),住所地:唐某市路北区新华东道83号(开滦宾馆内)。
代表人:张静。
委托代理人:苏妍妍,河北陈建仲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受理原告史某某与被告人保财险唐某分公司、人保财险新华道服务部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史某某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1元,由原告史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被告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1元,由原告史某某负担。

审判长:蒋昭民
审判员:梁莉
审判员:赵志全

书记员:单振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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