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史某某。
委托代理人赵树德,秦皇岛市群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负责人郑晓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瑶,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维云,北京寰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史某某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乔艳荣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某某为冀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461760元的车辆损失险,且不计免赔率,保险期间为2013年11月15日0时起至2014年11月14日23时59分59秒止。在保险期间内的2014年10月3日14时30分,田景松驾驶冀C×××××号车顺东港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东港路渔业加油站路段,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与同向前方一大型货车追撞,造成该车损坏的交通事故。随后,田景松报警,并报保险,并让大型货车离开现场。河北信德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原告的冀C×××××车的车辆损失进行了评估鉴定,结论为该车车损金额为116860元。原告支付该车公估服务费3380元。因赔偿事宜与被告协商未果,故原告来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其上述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2016年3月20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史某某车辆损失共计71000元人民币;
二、本次事故一次性解决完毕,原告史某某以后再有任何损失均自负;
三、案件受理费2705元,减半收取1353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乔艳荣
书记员:赵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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