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某某
彭庆举(河北沧州新华区车站法律服务所)
王利民(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
河北天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董三刚(河北福鑫律师事务所)
王多礼
原告史某某。
委托代理人彭庆举,沧州市新华区车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王利民,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天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冬雪,董事长。
组织代码10954164-4。
委托代理人董三刚,河北福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多礼。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某诉被告河北天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多礼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史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某某撤回对被告王多礼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史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某某撤回对被告王多礼的起诉。
审判长:张德山
审判员:武兴忠
审判员:邱俊玲
书记员:姚国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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