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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某某与樊某某、樊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樊某某
程刚(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
王立鹏(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
史某某
栗建德

上诉人(原审被告)樊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程刚、王立鹏,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史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栗建德。
原审被告樊某某,农民。
上诉人樊某某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2014)阜民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2014)阜民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2014)阜民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硕
审判员:赵鹏壮
审判员:徐超

书记员:王时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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