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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海红与马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史海红,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高阳县。
委托代理人王小辉,河北磅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高阳县。

原告史海红诉被告马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海红及委托代理人王小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生产毛巾,被告卖毛巾,双方因业务相识,原被告多次发生业务往来,截止到2014年共欠原告货款24000元,被告给原告写一欠帐条,被告后经还款,还欠原告货款16555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马某未给付。
以上事实有欠据、发货单、录音材料、庭审笔录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购买原告毛巾,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提交了被告出具的欠帐条,欠下毛巾款16555元,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对原告诉讼请求的抗辩,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1655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作为债权人有要求被告偿还欠款的权利,被告作为债务人有偿还债务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马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史海红货款1655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4元,由被告马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蒋 政 审判员 李荣兴 审判员 王 娜

书记员:苏晓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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