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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海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史海某
孙秋伟(河北徐利民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
王涛(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

原告史海某。
委托代理人孙秋伟,河北徐利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新华西道60号。
法定代表人张小军,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涛,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史海某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晓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冀B×××××号车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及不计免赔率,不计免赔覆盖机动车损失险,因此被告应在保险限额内对原告的车辆损失及合理费用予以赔付。原告车损经公估为70176元,被告虽申请重新鉴定但未提交证据,经查原告委托的公估机构及公估人员具有合法资质,公估程序无明显瑕疵,并有维修及配件票据相印证,能够证实事故发生所造成的客观损失,故本院不支持重新鉴定;原告提交的公估报告对残值估价过低,本院酌情按照更换配件金额10%计算残值为5937.6元。原告主张施救费400元理据充足,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公估费2105元,因该公估系原告单方委托,与保险合同约定双方共同核定保险损失相违背,故对原告的此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提出该事故不属于保险事故且原告未投保涉水行驶险,被告不予理赔的抗辩,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且被告方已派员工进行现场勘验并进行验损,对被告的此项抗辩,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  “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第六十六条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二条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史海某赔偿款人民币65038.4元。
二、驳回原告史海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1617元,减半收取808.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冀B×××××号车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及不计免赔率,不计免赔覆盖机动车损失险,因此被告应在保险限额内对原告的车辆损失及合理费用予以赔付。原告车损经公估为70176元,被告虽申请重新鉴定但未提交证据,经查原告委托的公估机构及公估人员具有合法资质,公估程序无明显瑕疵,并有维修及配件票据相印证,能够证实事故发生所造成的客观损失,故本院不支持重新鉴定;原告提交的公估报告对残值估价过低,本院酌情按照更换配件金额10%计算残值为5937.6元。原告主张施救费400元理据充足,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公估费2105元,因该公估系原告单方委托,与保险合同约定双方共同核定保险损失相违背,故对原告的此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提出该事故不属于保险事故且原告未投保涉水行驶险,被告不予理赔的抗辩,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且被告方已派员工进行现场勘验并进行验损,对被告的此项抗辩,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  “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第六十六条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二条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史海某赔偿款人民币65038.4元。
二、驳回原告史海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1617元,减半收取808.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刘晓杰

书记员:杜雪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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