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某某
简瑞代(河北至尊律师事务所)
穆发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原告史某某。
委托代理人简瑞代,河北至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穆发。
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原告史某某诉被告穆发以及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该案已达成庭外调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史某某担负。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史某某担负。
审判长:计玉晓
审判员:高锐锋
审判员:王超月
书记员:庄连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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