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史海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萨尔图区,现住大庆市龙凤区。
委托代理人张忠正,黑龙江油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贝某佐纳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银府寓园11-101。
法定代表人王健,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史海娟诉被告大庆贝某佐纳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史海娟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大庆贝某佐纳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等额财产予以查封。担保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原告史海娟的申请提供担保,并出具保函。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大庆贝某佐纳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等额财产予以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佳雪
书记员: 边庆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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