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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洪某、过某某等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史洪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过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无锡市。
  原告:唐解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无锡市。
  原告:史静龑,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理人:史洪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丰庄西路XXX弄XXX号XXX室,系原告史静龑父亲。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建国,上海同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高,上海同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陈雪松。
  本院审理的原告史洪某、过某某、唐解妹、史静龑与被告张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原告史洪某、过某某、唐解妹、史静龑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洪某、过某某、唐解妹、史静龑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缴。

审判员:叶  珣

书记员:周  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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