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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某某与郭学兵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史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委托代理人:王伟东,郑利芬,河北王伟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学兵,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

原告史某某与被告郭学兵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史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3.8元,由原告史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 宾

书记员:吕源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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