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史法军。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
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张芳梅,湖北祥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刘红梅,湖北祥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谷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
上诉人史法军、李某为与被上诉人谷某、王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钟祥市人民法院(2014)鄂钟祥郢民二初字第000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史法军、李某于2014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史法军、李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史法军、李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上诉人史法军、李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红艳 审 判 员 董菁菁 代理审判员 王 冉
书记员:曾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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