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某某
龚海滨(湖北天赋律师事务所)
曹某某
付翔(湖北英哲律师事务所)
吴某
共同委托代理人余音(代理权限代为提起
变更
放弃诉讼请求
闻宗胜
上诉人(原审原告):史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务工。
委托代理人:龚海滨(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天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无职业。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系曹某某之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务工。
上述二
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余音(代理权限:代为提起、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参与调解),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闻宗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付翔(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英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史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曹某某、吴某、闻宗胜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广水市人民法院
(2014)鄂广水民初字第00799号
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耀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叶锋、张欢组成的合议庭,于2015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史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龚海滨,被上诉人曹某某及其与吴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余音,被上诉人闻宗胜及其委托代理人付翔,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水市人民法院
(2014)鄂广水民初字第00799号
民事判决;二、发回广水市人民法院
重审。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水市人民法院
(2014)鄂广水民初字第00799号
民事判决;二、发回广水市人民法院
重审。
审判长:王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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