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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永明与张某某、苑彬彬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史永明
贾雪东(河北名鼎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苑彬彬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原告史永明。
委托代理人贾雪东,河北名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
被告苑彬彬,成年。
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原告史永明与被告张某某、苑彬彬、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史永明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史永明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永明撤回对被告张某某、苑彬彬、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5元(已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220元,由原告史永明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史永明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永明撤回对被告张某某、苑彬彬、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5元(已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220元,由原告史永明承担。

审判长:赵凤启

书记员:王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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