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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某某与牡丹江景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史某某
鄂玉荣(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
牡丹江景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付立新

原告:史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绥芬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鄂玉荣,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牡丹江景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
法定代表人孟凡秋,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立新,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史某某与被告牡丹江景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
原告史某某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史某某以原告需要组织证据为由,自愿提出撤回对被告牡丹江景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其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史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史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史某某以原告需要组织证据为由,自愿提出撤回对被告牡丹江景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其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史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史某某负担。

审判长:金银花

书记员:吴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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