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某某
鄂玉荣(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
牡丹江景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付立新
原告:史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绥芬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鄂玉荣,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牡丹江景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
法定代表人孟凡秋,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立新,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史某某与被告牡丹江景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
原告史某某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史某某以原告需要组织证据为由,自愿提出撤回对被告牡丹江景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其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史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史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史某某以原告需要组织证据为由,自愿提出撤回对被告牡丹江景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其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史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史某某负担。
审判长:金银花
书记员:吴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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