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史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慧,河北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国市。
原告史某某与被告胡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8日立案。原告史某某于2018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史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志军
书记员: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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