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史桂江,男,196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委托代理人梁军,河北崇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文彬,男,197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被告宋淑媛,女,197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
原告史桂江与被告李文彬、宋淑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桂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文彬、宋淑媛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庭后宋淑媛到庭进行了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欠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分,截止到2017年4月1日是150万元,从2017年4月2日起以本金2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分给付至实际清偿之日);2、本案的诉讼费及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4月1日,被告李文彬向原告借款2350000元,月息2分,截止到2017年4月1日利息本金共计3500000元,并由被告李文彬为原告出具的借条一张。时至今日,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既不向原告支付利息,也不向原告偿还本金。原告认为,原告、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且因该笔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由二被告共同偿还。据此,为维���原告自身合法利益,特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之诉请。被告李文彬未到庭答辩。被告宋淑媛辩称:借款本金是200万元,借条等都是李文彬经手的,具体情况我不清楚。我与李文彬是夫妻关系。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2月29日,被告李文彬向原告借款200万元,后支付过部分利息。被告李文彬于2017年4月1日书写借条:李文彬于2015年4月1日借史桂江现金235万元,月息2分,到2017年4月1日,利息本金共计350万元。后经双方核实,借款本金为200万元,截止到2015年4月1日重新计算利息前,被告仍欠原告借款利息35万元,其余本息原告称被告均未偿还。以上事实有借条、转账凭证为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李文彬收到原告的借款后,理应按照约定数额及期限偿还借款本息。另,该笔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宋淑媛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综上所述,原告要求偿还借款本息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李文彬、宋淑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史桂江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相应利息(借款利息350000元一次性偿还;剩余利息按照本金2000000元,年利率24%,自2015年4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案件受理费174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2400元由被告李文彬、宋淑媛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按对方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东兴
书记员:古亚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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