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史桂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万英,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
被告:候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蔚县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蔚州镇东关胜利路209号。
负责人:李玉峰,系该公司经理。
史桂兰诉候某某、候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蔚县支公司(平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史桂兰于2018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蔚县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史桂兰撤回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蔚县支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张艳芳
书记员: 牛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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