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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某1、陈某等与韩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史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系受害人史繁之父,住红安县,
原告陈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系受害人史繁之母,住址同上,
原告史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系受害人史繁之弟,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史某1、陈某,系原告史某2之父母。
以上委托代理人吴桂英,湖北龙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韩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红安县,
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住霍邱县,
被告武汉市通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街蔡城大道。
法定代表人吴济华,公司经理。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西湖支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东吴大道1167号。
负责人田正鸿,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1、陈某、史某2为与被告韩某、张某、武汉市通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西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史某1、陈某、史某2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史某1、陈某、史某2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故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史某1、陈某、史某2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1800元,由原告史某1、陈某、史某2负担。

审判员  赵学焕

书记员:刘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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