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某
孙娟萍(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
申某甲
原告史某,张北县馒头营乡政府干部。
委托代理人孙娟萍,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某甲,宣钢焦化厂职工。
原告史某诉被告申某甲离婚纠份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海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娟萍,被告申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从相识到结婚,现双方已有了共同的孩子,有时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应积极主动寻求化解矛盾的方法,原告不应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离婚,只要原、被告今后能考虑孩子利益,能积极主动加强沟通和交流,双方就有和好的可能。原告亦未能提供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史某要求与被告申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史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从相识到结婚,现双方已有了共同的孩子,有时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应积极主动寻求化解矛盾的方法,原告不应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离婚,只要原、被告今后能考虑孩子利益,能积极主动加强沟通和交流,双方就有和好的可能。原告亦未能提供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史某要求与被告申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史某负担。
审判长:李海峰
书记员:许永英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